如何界定危險廢物和與副產品?部分企業認為有利用價值的就是副產品,但是部分地區環境管理部門認為“副產品”也需要鑒別,甚至直接作為危廢管理。
由于從事危險廢物經營的單位必須要取得危廢經營許可證,而副產品的銷售對象不受限定,因此,界定危險廢物和與副產品,就是要區分“在未經產品認定或固廢鑒別的情況下,將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物質作為副產品銷售”這種情形,是產品正常流通還是危廢非法轉移?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家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省級環保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產品質量法》、《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等規定,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產品質量是指國家的有關法規、質量標準以及合同規定的對產品適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標準是在一定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產品質量監督工作,沒有產品質量標準的產品不準生產和銷售。
認定某物質屬于副產品,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在化工企業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明確列出;
(2)在化工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內;
(3)副產品質量標準在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產品,如果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則屬于危險廢物。沒明確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產品,按照國家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鑒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固體廢物鑒別導則》(試行)(原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公告 2006年第11號),首先對需界定的物質是否屬于固體廢物進行鑒別。評價一個物質是否固體廢物,需要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一般考慮。包括:該物質是否有意生產,是否為滿足市場需求而制造,經濟價值是否為負,是否屬于正常的商業循環或使用鏈中的一部分。
(2)特征。包括:該物質的生產是否有質量控制,是否滿足國家或國際承認的規范/標準。
(3)環境影響。包括:同初級產品相比,該物質的使用是否環境無害;同相應的原材料相比,在生產過程中,該物質的使用是否會對人體健康或環境增加風險;是否會對人體健康或環境 產生更大的風險;該物質是否含有對環境有害的成分,而這些成分通常在所替代的原料或產品中沒有發現這些成分在再循環過程中不能被有效利用或再利用。
(4)使用和歸宿。包括:該物質使用前是否需要進一步加工;是否可直接在生產/商業上應用;是否僅僅需要很小的修復就可投入使用;是否仍然適合于其原始目的;是否可作為其他用途的替代物;是否實際應用在生產過程中;是否有固定的用途;是否可以其現有的形式或者不經過表一所列作業方式處理的形式得到利用;是否只有經過表一所列作業方式處理后才可以利用。

經鑒別屬于固體廢物的,則應依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號)和《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5085.1~7-2007)對該物質進行進一步鑒別。

凡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經鑒別認定具有危險特性的,則屬于危險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