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熱線 0755-85275319
一、目的和依據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第十八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要求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定期報告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情況。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如實記載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類別、來源、去向和有無事故等事項。
為貫徹落實上述規(guī)定,指導和規(guī)范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建立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記錄和報告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情況,現結合《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等強制性國家標準及《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規(guī)范》、《危險廢物安全填埋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要求》等推薦性標準和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記錄和報告經營情況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二、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的基本要求
(一)跟蹤記錄危險廢物在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內部運轉的整個流程,確保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掌握任何時候各危險廢物的貯存數量和貯存地點,利用和處置數量、時間和方式等情況。
(二)跟蹤記錄危險廢物在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內部整個運轉流程中,相關保障經營安全的規(guī)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實施情況。
(三)危險廢物經營情況的記錄要求應當分解落實到經營單位內部的運輸、貯存(或物流)、利用(處置)、實驗分析和安全環(huán)保等相關部門,各項記錄應由相關經辦人簽字。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指南》規(guī)定的內容予以修改或精簡。
(四)有關記錄應當分類裝訂成冊,由專人管理,防止遺失,以備環(huán)保部門檢查。有條件的單位應當采用信息軟件進行輔助管理。
三、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的基本內容
(一)危險廢物分析及試驗相關記錄
1.詳細分析記錄
為掌握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所必須的信息,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對所接收的各危險廢物以及在利用處置危險廢物過程中新產生的危險廢物(以下簡稱“新產生危險廢物”)進行詳細的物理化學分析并記錄結果。
以下情況,應當重新進行詳細分析:有理由相信所接收危險廢物的產生工藝發(fā)生變化時;在對所接收的危險廢物檢查時,發(fā)現與轉移聯單或其他運輸文件所列的危險廢物不一致時。
2.接收分析記錄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接收每批危險廢物時,應當對危險廢物進行檢查,必要時進行分析,以確認所接收危險廢物與轉移聯單、經營合同或其他運輸文件所列危險廢物是否一致。
3.其他分析記錄
如:為保證危險廢物符合焚燒爐的進料要求,在焚燒危險廢物前,對危險廢物的熱值、含氯量、含硫量、重金屬含量等相關參數進行分析并記錄結果。為保證危險廢物符合允許進入填埋場的控制限值,在填埋前,對危險廢物的相關參數進行分析并記錄結果。為確定危險廢物的物理化學處理方法,進行小試并記錄結果等。
附1列舉了廢物樣品詳細分析單、焚燒車間樣品分析單、固化車間樣品分析單、廢物樣品小試報告單等。
(二)危險廢物接收、產生和利用(處置)記錄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記錄所接收的每批危險廢物及新產生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及貯存、利用或處置的地點、數量、方式和時間。庫存廢物應當記錄出庫情況。
為利于跟蹤危險廢物在經營單位內部運轉的整個流程,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可以對所接收的各危險廢物及各新產生危險廢物確定唯一的內部編號(如按廢物的來源,包括產生單位或產生工藝,性質,利用處置方式等進行編號)。對所接收的每批危險廢物及每批新產生危險廢物確定唯一的內部序號(如按接收日期加3位流水號確定序號,例2008-08-12-001)
接收危險廢物后直接入庫一般應考慮以下情形:外來危險廢物入庫;新產生危險廢物入庫;臨時收存危險廢物入庫(指由公安或環(huán)保等部門查沒的以及無名危險廢物或者其名稱和特性不清的危險廢物);危險廢物返庫,即廢物利用(處置)部門接收的危險廢物未全部利用(處置)完畢,需將剩余危險廢物返回貯存庫等。
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記錄應考慮以下情形:外來危險廢物直接利用(處置),即外來危險廢物不經過貯存而直接進行利用(處置);新產生危險廢物直接利用(處置);庫存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提供或委托外單位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后的有關情況,如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完畢的回復,即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將所收集的危險廢物最終利用(處置)結果及時書面反饋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危險廢物處置或利用過程中產生的產品或非危險廢物入庫和出廠情況等。
對于危險廢物填埋設施,應當記錄和標注危險廢物所填埋區(qū)域(包括對應的高程)、種類、數量及所對應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號;必要時,要予以圖示等。
附2列舉了外來危險廢物入庫記錄單,庫存危險廢物出庫記錄,庫存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記錄單等。
(三)內部檢查相關記錄
為落實保障經營安全的規(guī)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及時糾正問題以防止危害環(huán)境和人體健康,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書面檢查方案,針對可能導致危險廢物泄漏以及對人體健康造成威脅的設備故障和老化,操作錯誤,有意或無意的危險廢物溢出、泄漏等情況進行檢查;對預防、偵測或應對有關安全和環(huán)境事故的重要設施和設備(如監(jiān)測設備、安全及應急設備、安保設施、操作設備等)進行檢查。
檢查方案應當包括擬檢查的問題類型及檢查頻率。如:對危險廢物裝卸區(qū)等易發(fā)生泄漏的區(qū)域是否存在泄漏,焚燒爐及附屬設備(如泵、閥門、傳送設施、管道)是否存在泄漏和無組織排放(可肉眼觀察)等每天至少檢查一次。對防火通道是否暢通,去污設備是否充足等每周至少檢查一次等。
有關檢查情況及對所發(fā)現問題采取的解決措施和時間應當予以記錄。
附3列舉了內部檢查記錄表及檢查方案案例。
(四)設施運行及環(huán)境監(jiān)測有關記錄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記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運行的相關參數。如危險廢物焚燒設施運行的工藝參數(包括氧、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燃室和二燃室溫度等),焚燒殘渣熱灼減率,活性炭和燃料油等主要原輔材料消耗情況等。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制定環(huán)境監(jiān)測方案,對廢水處理、大氣污染物排放、噪聲、地下水等定期監(jiān)測并記錄結果。環(huán)境監(jiān)測方案應符合相關監(jiān)測規(guī)范的要求,并要綜合平衡監(jiān)督管理的需要和企業(yè)的經濟承受能力,合理確定監(jiān)測指標和頻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自行監(jiān)測的,還應當制定監(jiān)測儀器的維護和標定方案,定期維護,標定并記錄結果。
廢水處理監(jiān)測包括對物理化學處理車間出水,廢水處理調節(jié)池、曝氣池的廢水及出水水質的監(jiān)測。廢水包括生產廢水、生活污水、收集池收集的貯存及作業(yè)區(qū)的初期雨水,危險廢物填埋設施的滲濾液等。
大氣污染物排放監(jiān)測主要包括焚燒爐焚燒煙氣中煙塵、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氫等污染因子的在線監(jiān)測,以及煙氣黑度、氟化氫、重金屬及其化合物的定期監(jiān)測,二惡英的定期監(jiān)測。貯存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包括無組織排放)監(jiān)測。填埋設施的無組織排放監(jiān)測等。
地下水監(jiān)測主要指對填埋設施的地下水監(jiān)測。
附4列舉了焚燒設施運行工藝參數記錄表、焚燒爐渣熱灼減率分析單、原料消耗記錄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監(jiān)測分析單、焚燒爐焚燒煙氣環(huán)境監(jiān)測分析單、地下水監(jiān)測分析單等。
(五)其他記錄
1.人員培訓記錄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清晰描述涉及危險廢物管理的每個崗位的職責,并依此制定各個崗位從業(yè)人員的培訓計劃。培訓計劃應當包括針對該崗位的危險廢物管理程序和應急預案的實施等,可分為課堂培訓和現場操作培訓。
應急培訓應當使得受訓人員能夠有效地應對緊急狀態(tài)。受訓人員通過培訓,應當掌握熟悉:應急程序、應急設備、應急系統(tǒng),包括使用、檢查、修理和更換設施內應急及監(jiān)測設備的程序;自動進料切斷系統(tǒng)的主要參數;通訊聯絡或警報系統(tǒng);火災或爆炸的應對;地表水污染事件的應對等。
有關培訓應當予以記錄,受訓人應當簽字。培訓后需進行考核的,應記錄考核成績。
2.事故記錄和報告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記錄并報告危險廢物泄漏、火災、爆炸等事故。
事故記錄和報告的內容一般包括:單位法定代表人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設施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事故發(fā)生的日期和時間,事故類型(如火災、爆炸);事故發(fā)生的原因、過程;采取的應急措施、措施效果;所涉及材料的名稱和數量;對人體健康和環(huán)境的潛在或實際危害的評估;事故產生的污染處理情況,如被污染土壤的修復,所產生廢水和廢物或被污染物質處理或準備處理的情況;處理結果總結等。
3.應急預案演練記錄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進行應急預案演練,并記錄演練情況,參與演練人員應當簽字。
4.關于填埋場施工質量的記錄
《危險廢物污染控制標準》要求填埋場施工前編制施工質量保證書,在施工過程中要進行施工質量檢驗,所形成資料必須按國家檔案管理條例進行整理和保管。施工記錄、監(jiān)理記錄等建設過程的相關文件是核查危險廢物填埋設施是否符合《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的重要依據。
填埋場施工必須對施工質量進行檢查,如在填埋場建設過程中,必須對襯層材料的完整性、是否存在損壞或缺陷(如洞、裂縫等)進行檢查。在施工完成后,必須立即對人工合成襯層進行檢查,以確保封口和接頭的緊密性,不存在撕裂、穿孔、起泡等現象。有關檢查情況必須予以記錄。
附5列舉了有關人員培訓記錄表、應急預案演練記錄表和施工質量保證書的要點。
四、危險廢物經營情況報告的基本要求和內容
(一)即時報告
1.事故報告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編制指南》(原環(huán)保總局公告2007年第48號)、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向政府環(huán)保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危險廢物泄漏、火災、爆炸等事故情況,特別是可能威脅飲用水源,以及威脅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外環(huán)境和人體健康的事故情況。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一般應當在發(fā)生事故后立即以電話或其他形式報告,并在15天內以書面方式報告。事故處理完畢后應及時書面報告處理結果。
2.其他不符合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條件的情形。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一旦發(fā)現經營過程出現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情形(如污染物排放超標)時,應及時將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情況及處理情況和結果報告所在地環(huán)保部門及許可證頒發(fā)機關。
(二)定期報告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按環(huán)保部門的要求,定期按季度或年度報告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情況。
報告內容包括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基本情況,經營情況總結,所接收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情況,新產生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情況,存在問題及改進措施等。
附6列舉了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基本情況表、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所接收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報表、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新產生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報表。
所有書面報告,均應由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