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廢處理行業政策法規
2020-10-10 15: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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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沃藤環保
我國危廢行業起于1990年簽署控制危險廢料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直至2003年非典爆發之前一直發展緩慢,這期間出臺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1995)、《危廢轉移聯單管理辦法》(1996)以及國家《危廢名錄》(1998)。
非典爆發引發了政府對醫廢及危廢的重視,《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2003)出臺,規劃了國債支持的31個省級、26個區域性危廢集中處置項目以及277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項目。
2004年《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出臺,至此危廢行業幾大監管制度基本建立完全,包括《固廢污染防治法》規定的申報登記制度、轉移聯單制度以及經營許可證制度,然而行業仍然處于起步期,該時期建成項目技術水平不高、行業政策不清晰、監管力度不夠、行業惡性競爭嚴重。
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布,首次明確提出環境污染犯罪的認定細則,并規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行為屬于“嚴重污染環境”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014年新環保法中規定“針對拒不停止排污等行為,當事人不僅需承擔刑事責任,還將按日計價重新進行經濟處罰,處罰金額上不封頂”。這一法條大幅提升了環境污染犯罪的懲罰力度,改變了環保各個子版塊“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亂象。
2016年,“兩高”司法解釋得到進一步修訂和完善,進一步加大了對危廢犯罪的打擊力度,同年8月,新版國家危廢名錄施行,危廢種類從400種上升到479種。同時由于2016-2017年的中央環保督察,提升了環保整體的執法力度,促使危廢行業合法化向前邁進。
2018年環保稅開始實施,規定危險廢物排放每噸征收稅額1000元(合規處置不納稅),進一步提升了危廢非法處置的違法成本。同時在2018年5月9日生態環境部啟動“打擊固體廢物環境違法行為專項行動”,進一步激發了危廢處置的需求。
以上國家政策法規和管理措施促使了合規處置危險廢物供給端市場的加速釋放。